<{股票配资开户}>韩友维律师解读场外配资炒股:长期存在及监管整顿情况{股票配资开户}>
作者 韩友维律师
场外配资炒股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类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炒股配资正规平台,搭建起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将资金融出方、资金融入方即用资人和券商营业部三方连接起来,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其自有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本文作者第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韩友维律师团队)
配资炒股长期存在,在2015年行情中,民间场外配资炒股达到疯狂的程度,成为2015年行情的重要的推动力量。此后随着监管层着手整顿民间场外配资,中国证监会联合各部委、国信办等联合出台了禁止民间场外配资炒股的文件,各路资金闻讯突然撤离,从而引发了历史上最大的一次股灾,短期间股市出现系统性风险,并产生剧烈波动,A股也出现了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千股跌停和千股涨停现象,中国资本市场遭受重创。
此前,配资炒股是否合法是很有争论的话题。在2019年11月之前,法院审理的该资纠纷案件中,大部分是支持该类合同或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韩友维律师曾经代理过多起类似的纠纷。从法院的支持的理由来看,一般会认定该类合同系一种民间借贷行为,并适用民间的借贷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裁决,该类判决代表法院多是浙江温州一带的法院。
不过,笔者(韩友维律师)曾经代理过一起典型的配资炒股合同纠纷案件,笔者代理的是被告用资人,由于遭遇股灾股价出现连续跌停,配资人平不了仓,用资人在股灾中不仅亏掉了本金,还亏掉了配资人的资金,为此配资人将用资人告上法庭,要求用资人赔偿损失和利息。在一审中,我方主张配资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无效。但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我方主张,从而判决配资合同有效,支持了配资人的诉讼请求。我方不服上诉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我们再次提交了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证明民间场外配资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在我方强大的证据面前,二审法官倾向于我方观点,但因为此前温州地区所有配资炒股合同都被认定为有效,法官没有勇气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我方适当赔偿了对方的损失,大部分损失都由对方自己承担。通过调解该案达到甚至超出了我方当事人的目的。
配资炒股合同是否有效的分水岭出现在2019年。当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并即时生效。对于场外配资合同纠纷,《九民纪要》明确,将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纳入国家统一监管的范围,是维护金融市场透明度和金融稳定的重要内容。不受监管的场外配资业务,不仅盲目扩张了资本市场信用交易的规模,也容易冲击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依法属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韩友维律师解读场外配资炒股:长期存在及监管整顿情况,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此观点恰恰与韩友维律师在此前代理的一起案件主张的观点完全一致!
《九民纪要》指出,这些场外配资公司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在认定配资合同无效的同时,《九民纪要》还对配资方和用资方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具体来看,有四类情况。
一是,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是,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是,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至此,民间场外配资炒股是否合法的问题已尘埃落定——司法系统以会议纪要的性质明确了此行为因违法而无效!但是,源于高额的利润回报,一些机构仍然在挺而走险,通过各种手续继续开展民间场外配资炒股业务。很多律师也因不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给这些投资机构和配资人提供错误的法律意见。请各机构及投资人、配资人注意这方面的法律风险。
当然配资炒股业务与民间借贷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本质上都是一种资金拆借行为,只不过配资炒股因借用第三方帐户,能大规模放大资金杠杆,使资金大量涌入资本市场,从而增加金融风险,因此而被界定为非法。但国家并没有禁止供款炒股,如果投资方有资金优势,可以通过民间借贷的方面将资金交于用资人投资股票,具体方案请咨询专业的律师。
(本文作者第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韩友维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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